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深入开展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聚焦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江苏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及短视频账号发布“与虎同住!每小时可获得10万元现金奖励!”等内容的广告,利用高额奖金诱导游客参加危险性活动,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标题为“车震去哪儿?带您掀起车震新高潮!”的广告,宣称为“车震秘笈”,并以文字、图片形式详细展现了“尾箱空间”“副驾体验”“原始视野”等低俗内容,该广告显示“阅读10万 ”。上述内容从文字描述到配图宣传,均具有明显的性暗示,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5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3.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路西的围挡和其售楼处一楼大堂内的一处展板上,宣传“……五水相拥乃纳福聚财之风水福地,在此置业可传家继世”等内容,涉及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6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4.苏州常熟市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了大量“便携音乐随身听”播放器和存储卡后,导入某补钙胶囊(保健食品)供货商提供的包含“长期服用能够增强体质,预防感冒,补钙健骨养肝益肾,对各种缺钙症状有明显改善”等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音频文件后,通过让消费者携带音频设备回家收听广告,以及组织到固定场所集中收听等方式进行发布,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售卖三七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4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8.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无锡江阴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与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定做合同,委托该公司制作涉案餐巾纸共计50000包,并雇佣临时工散发。其餐巾纸外包装印制有“看妇科 到长江 无痛人流手术 扫码咨询 妇科热线”及当事人二维码信息,背面印制有“妇科问题、扫码咨询”等广告内容,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2023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6.扬州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公交站台发布的广告中宣称“专业解决全口/半口/失败的种植牙案例”“种别人种不好的种植牙,突破高难度的手术”,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医疗广告中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情形;在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发布的广告中宣称“中国好牙 重新定义种植牙新标准”等,并使用电视台主持人形象作推荐,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以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8月,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22万元的行政处罚。
7.淮安市淮安区某百货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直播销售外包装标有“ dha核桃油凝胶糖果”等信息的dha核桃油凝胶糖果,在直播过程中,其直播间背景宣传语中含有“学习差、成绩差、记忆力差、自控力差、反应力差、逻辑性差”等内容。上述用语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食用dha核桃油凝胶糖果可以产生提高学习成绩、增强记忆力、自控力等效果,进而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2023年5月,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8.泰州市姜堰区某近视防控眼镜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放置智能训练仪产品广告牌,其印有“多方助力史无前例 领导关注”等内容,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进行宣传,同时广告含有“每天15分钟21天轻松提升裸眼视力、全国累计用户30000 裸眼视力均有真实提升效果 95%的孩子训练到理想视力”“由从业近视防控多年的专业老师为近视、弱视、散光、远视等视力问题的儿童通过物理训练法达到标准视力!非常安全!非常有效!非常简单!”等内容,宣称普通电子产品具有近视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以及第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7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9.南通市启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该公司窗口展示牌、宣传册及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平台发布广告,宣称“省考面试最高分82.5”“国考7进7,均分81.95”等内容,其广告宣传内容无事实根据,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2023年5月,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梯广告展板和住所附近张贴宣传海报,海报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新闻发布会”的图片和“光猪圈承诺:体育满分一分不落”等内容,属于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并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4月,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