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春华秋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蓬勃发展,取得丰硕成果,而法治规则“软联通”在其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从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到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到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在“一带一路”交汇点江苏,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征程上镌刻下深深的江苏印记。

  打造标杆案例,为中外企业合作提供司法引领

  西班牙ec公司向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买漂白纱布,但对先行交付的货物不满意,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依法审结了这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9月底,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以标杆案例引领涉外审判,我省法院贯彻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着力提高审判质效,准确适用法律,明晰裁判规则,努力打造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的精品案件。其中,4起案例入选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履职以来,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144件,涉及“一带一路”签约国24个,标的额达4.5亿元,7起案件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变更到海事法院管辖。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介绍,从涉及国家看,作为江苏重要投资贸易伙伴国的新加坡和韩国,案件数量居于前列。虽然纠纷比较多元,但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数量占“一带一路”海事案件的60%以上,其次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海上保险等纠纷。“这说明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走深走实,以航运业为中心的海上互联互通发展迅速,并逐步延伸至货运代理、海上保险等配套业态中。”花玉军说。

  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省先后在苏州、无锡、南京设立3家国际商事法庭,成为拥有国际商事法庭最多的省份。随着江苏涉外商事审判的金字招牌被不断擦亮,西门子、香奈儿等多家全球知名企业主动选择在江苏提起诉讼,江苏涉外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显著提升。

  坚持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约旦哈希姆王国卡姆纸塑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某钢铁公司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卡姆公司提前支付货款,但无锡某钢铁公司发出的货物为铁片卷而非合同约定的铝箔卷。两方的纠纷很快到了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卡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无锡某钢铁公司返还货款143035美元及资金占用费。该庭根据双方协议选择的我国法律,最终判决支持卡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外国企业在江苏法院打赢维权官司,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我省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提升域外法律查明能力,确保域外法准确适用,是保证跨境商事纠纷公平解决的关键。但长期以来,域外法查明和适用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涉外审判。以涉“一带一路”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往往约定适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而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当事人往往约定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联邦提单法等,对法院查明并适用外国法提出更高要求。在一起海铁多式联运案件中,南京海事法院委托专业查明机构准确查明并适用墨西哥法律关于货损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作出判决,为提高进出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供良好指引。

  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离不开相关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我省法院在全国较早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仲裁司法审查审理规则。以南京中院审理的美国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为例,该案是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以香港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获得内地法院执行的首案,明确了以仲裁地判断仲裁籍属的规则,入选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首次以中英双语形式发布的10起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典型案例。

  完善司法协作,形成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合力

  民诉法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当瑞士的高尔集团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新加坡作出的判决予以承认并执行时,难题随之产生:中新两国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法院是否应直接驳回申请?

  主审法官在查阅大量资料后发现,新加坡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支持了高尔集团的申请。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主编的《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以及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这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案,正是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司法协作的生动实践。我省法院积极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司法协助请求,不断增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法治认同。

  助力中国企业更好“走出去”,我省法院积极推动民商事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时提供必要支持。省法院民四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年来我省法院共有7个判决、裁定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得到以色列、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例如,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江苏南通中院作出的一起合作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是以色列法院首次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