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

  普查单位清查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及《市政府关于做好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3〕25号)精神,我市将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决定于2023年8月-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内容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运营状态、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成立时间、开业时间、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经营者姓名、有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个体经营户所在地详细地址、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及其中女性人数、预计今年营业收入等。

  三、清查方式

  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上门采集清查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被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请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准备好相关证照资料,如实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于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提供的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隐私等信息,将依法给予保密。经济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将严格限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单位清查期间,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欢迎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对普查人员进行监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举报电话

  图片

  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25-68787729

  各区域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北新区 025-88029662

  玄 武 区 025-83682776

  秦 淮 区 025-52377078

  建 邺 区 025-87778418

  鼓 楼 区 025-58591719

  浦 口 区 025-58893120

  栖 霞 区 025-85569360

  雨花台区 025-69857952

  江 宁 区 025-52281983

  六 合 区 025-57156659

  溧 水 区 025-57212763

  高 淳 区 025-5733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