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本次修订全面回应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格局、加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完善,对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作出法治回应。
“老年代步车”等生产销售将被严管
截至2022年底,江苏道路总里程已有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全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虽然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逐渐趋稳好转,但道路交通事故仍多发频发,2022年事故起数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2%,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依然突出。当前日益凸显的人车路间的矛盾,与2004年颁布的省条例已不相适应,亟需通过修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突出的现状,修订着重从源头破解管理难题。例如,近年来我省城乡特别是农村地区有不少以“老年代步车”名义出售的低速电动车,未经安全检测,不上正规车牌和保险,成为极大安全隐患。追溯源头,此次修订加强了对非道路用车辆和其他具有动力驱动工具的管理,以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生产销售的监管力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以及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围绕保安全,草案进行全链条责任细化,明确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义务。
草案还就深度“复盘”事故原因作出明确要求,以通过一起事故整治一类隐患。其中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组织开展深度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报告应当报同级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对发现问题开展督办整改。
突出通行安全,修订草案专章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从明确责任上,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沿线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求、道路经营管理和设施养护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基本义务,完善了道路疏堵保畅的运行机制和责任。从道路通行规则上,修订草案对非机动车超车规则、先后进入路口车辆通行权、远光灯使用等作了完善。如对驾驶人反映强烈的夜间滥用远光灯问题,草案规定:机动车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2022年底的全省公安交警警力与2003年相比仅增长6.6%,同期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公路通车里程却较2003年底分别增加2倍、3倍、2倍。这是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面临的典型问题之一。
此次修订力图解决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立法说明分析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面临问题时说,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靠单个政府部门负责,统筹全局、协调推动难度大,治理效能还不高;传统管理手段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群众新期盼新要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对轻微违法、一般违法没有明确减免处罚,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设定偏轻,法律责任不够科学。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链条长和长期以来管理职责不清、合力不强的问题,修订草案完善了政府领导责任和领导管理机制,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明晰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规定了政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投入的要求。
根据上位法,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科学配置,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采取教育方式纠正;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幅度,以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轻轻重重”以及兼顾效率的原则。
修订还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对部分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限制了交警的自由裁量,细化了罚款标准。立法说明对此分析称,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明确刚性罚款标准,既符合上位法规定,也是各省(市、自治区)执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可以有效避免同违不同罚、交通警察处罚不公问题,有利于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严格、规范执法,也有助于减少纠纷,提升执法效率。
对部分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也根据不同情形细化了罚款标准或规定了罚款幅度。记者获悉,有关部门还将根据上位法,对未作刚性罚款标准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
紧跟时代发展,创新优化服务措施
本次修订秉持便民利民原则,紧贴时代发展趋势,创新优化服务措施,对我省近几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撑。
围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免予提交,还明确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处理交通事故,并细化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相关规定。为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平台处理事故更便利,草案要求司法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医疗、保险、救援、检验鉴定、车辆维修等单位应依法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也更契合时代。修订草案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书面确认将电子邮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即时通讯账号等作为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和2004年省条例颁布时相比,当前我省外卖、快递行业有了长足发展。为兼顾保民生和保安全,修订草案对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作了专门规定。在通行上,要求其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邮政、快递、外卖等配送单位使用的配送车辆应当符合有关国标,配送机动车应当依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修订草案还鼓励配送单位为配送非机动车、配送人员购买三责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江苏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迅猛,从兼顾护航产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角度,本次修订专门围绕自动驾驶汽车作出详细规范。例如,对数据存储,修订草案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90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处置,明确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罚谁?修订草案分情况作了规定:对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对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