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1周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我省3起案例入选。

  蒋某林承包了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2019年秋,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蒋某林曾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因野鸟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38万余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后损失近36.8万元。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万元。蒋某林领取补偿款后,以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补偿行为违法。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遂判决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万余元。

  另两起案例中,一例是徐某在常州市长荡湖投放鲇鱼2.5万斤,导致鲇鱼大量死亡,被判赔5.8万元。另一例是徐某华驾车沿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被判赔6万元。